- A+
在日常生活中,對於男女雙方還沒結婚就住在一起,有可能是非法同居也有可能是事實婚姻,但是事實婚姻在我國1994年10月1日之後就不被法律所認可,但是對男女雙方同居成立的兩種關係還需區別。那麼非法同居與事實婚姻有何區別?下文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非法同居與事實婚姻?
(一)非法同居
一般而言: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這種行為在我國是受到法律的禁止,嚴重者按重婚罪處罰。
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對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這僅解除了雙方的身份關係。對於該類案件具體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中有一些規定。
(二)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事實婚姻具有以下特徵:
1)從主體上看,當事人雙方都是沒有配偶的男女;
2)從內容上看,當事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為群眾所公認;
3)從程序上看,當事人未進行結婚登記。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較容易混淆,兩者是有區別的:
(一)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起訴時雙方是否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也是區分和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關鍵所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由此可見,1994年2月1日公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一個分界點,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的,可認定其具有事實婚姻的效力,不必補辦結婚登記;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的,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即按同居關係處理。簡言之,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生活,即使具備法定結婚要件而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仍按同居關係處理,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均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如此一來,同居中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關係,雙方分手時,法律難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尤其在財產分割、相互扶助等方面,極易產生糾紛,但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因為同居關係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律師忠告同居中的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要件后,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