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要如何證明對方有法定的過錯行為?-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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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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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無過錯方能夠要求過錯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但首先要能證明對方有法定的過錯行為,那麼要如何證明對方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呢?下文深圳離婚糾紛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摘要: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無過錯方能夠要求過錯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但首先要能證明對方有法定的過錯行為,那麼要如何證明對方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呢?下文深圳離婚糾紛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1、配偶的自認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對於不利於自己事實的自認一般都是真實的,所以如果配偶自己承認實施了與他人非法同居或者重婚等法定過錯行為,那麼人民法院對於這種自認通常都會採納。

  自認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是一般來說口頭自認除了是在庭審的過程當中自認,在其他場合的口頭自認如果其到法庭上反悔不承認的話,則無過錯方單方主張自己的配偶口頭承認實施了法定的過錯行為,人民法院一般很難認定。所以配偶的自認最好有其本人書面的承認,例如保證書、懺悔書等,或者對於其口頭的承認通過錄音、錄像等手段進行固定。

  2、錄音、錄像

  對於配偶的法定過錯行為,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由於錄音錄像方式的直觀性,對於這些法定過錯行為的證明是很有說服力的。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對於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實的錄音錄像記錄要具有連續性、穩定性,這樣才能證明非法同居的事實,如僅僅是一次性的捉姦在床,很難認定有非法同居的事實。

  3、證人證言

  在一些情況下,一些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立場中立的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同居的事實。例如,如果婚姻關係的一方確實與他人在外面非法同居的話,那麼自己配偶與第三者租用房屋的房東的證言的證明效力是非常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但是這種證據一般很難拿到。需要說明的是,有些無過錯的當事人往往會請一些朋友來證明配偶實施了法定的過錯行為,但是由於人證充滿了主觀性,很難保證其證言的真實性,而且出來作證的一方又是與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關係良好的人,所以人民法院很難相信該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一般不予採信。所以一般情況下,最好不要向法院提交證人證言。

  4、其他證據

  要證明一件事實的存在是有多種方式的。在某些情況下,單獨一件證據或者某一類型的證據很難證明配偶實施了法定的過錯行為,所以需要一系列的證據組成證據鏈條,通過證據鏈條充分證明配偶實施了法定的過錯行為。比如,如果配偶與他人同居,自己可以搜集繳納物業費、供暖費、電話費的單據,搜集雙方租賃房屋的合同,然後看看這些證據是否能夠有效地證明雙方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實。如果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就必須圍繞《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行為來舉證,做到有的放矢,這樣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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