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問題-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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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摘要

  摘要: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可知,在不同的情況下離婚,管轄的法院也不相同。如在國內離婚的,向民訴法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在境外離婚的,就由當地法院按其國內法決定。下面深圳離婚律師就在本文詳細介紹。

  摘要: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可知,在不同的情況下離婚,管轄的法院也不相同。如在國內離婚的,向民訴法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在境外離婚的,就由當地法院按其國內法決定。下面深圳離婚律師就在本文詳細介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現將我國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關於離婚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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