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如何清償-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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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遺產繼承
摘要

  摘要:我國法律規定,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我國的遺產分配過程中,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應當由誰來清償呢?我國法律對此是怎樣規定的呢?下文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解。

  摘要:我國法律規定,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我國的遺產分配過程中,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應當由誰來清償呢?我國法律對此是怎樣規定的呢?下文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詳解。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法意見》第61條 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繼承法意見》第62條 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由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 限定繼承原則。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繼承人自願清償者外,繼承人對於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

  (2) 保留必留份的原則。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新《民訴243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3) 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只有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後,還有剩餘財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執行遺贈。

  (4) 繼承人連帶清償責任原則。繼承遺產的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負連帶責任。

  【案例】

  徐某死後留有遺產100萬元。徐某立有遺囑,將價值50萬元的房產留給女兒,將價值10萬元的汽車留給侄子。遺囑未處分的剩餘40萬元存款由妻子劉某與女兒按照法定繼承各分得一半。遺產處理完畢后,張某通知劉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計70萬元至今未還。經查,張某所言屬實,此借款系徐某個人債務。女兒應向張某償還多少錢?

  【解析】

  《繼承法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本題中,徐某的女兒繼承50萬元的房產屬於遺囑繼承,徐某的侄子繼承10萬元的汽車屬於受遺贈,劉某和徐某的女兒對40萬元存款的繼承屬於法定繼承。因此本題中,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都存在,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的遺產(40萬元存款)償還債務,即劉某和徐某的女兒各自承擔20 萬;剩餘的30萬元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徐某的女兒和受遺贈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遺產的比例(5:1)清償,徐某的女兒仍需要清償25萬,所以徐某的女兒共需要向張某償還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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