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要是夫妻離婚是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那麼無過錯方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同時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到底什麼時候會引起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又是什麼?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來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什麼時候會引起離婚損害賠償?
引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
1、重婚
2001年《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進行了界定,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同志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和“包二爺“現象,但主要是指“包二奶“現象,它是現實社會對重婚以外的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俗稱。這與社會上一些沒有配偶的男女之間的同居行為有本質區別。如男女青年在戀愛中的試婚同居,符合法定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喪偶的老年人因考慮到子女、財產、身體、社會習俗等因素,不以結婚為目的同居行為,這些同居雖然違反了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但沒有違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屬《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另外,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對公民私權領域的過分干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與通姦、嫖娼及其他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也應有區別,即應將兩性間的同居理解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臨時短暫性的共居一處。至於是否構成了同居關係,應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雙方關係的穩定程度等方面進行把握,由承辦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3、實施家庭暴力
《< 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這一定義:首先,家庭暴力的行為主體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應存在有特定的親屬身份關係,鑒於家庭暴力的實施是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這裡的家庭成員應理解為具有親屬身份關係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即這裡的家庭應理解為法律的概念,應以戶籍登記為準,而不是傳統習俗所理解的家族和家族成員;其次,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後果。家庭成員間的日常爭吵、偶爾打鬧及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家庭糾紛應被排除在外,這既符合我國的國情,也有利於維護利家庭的和睦、穩定。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從學理上講,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關係,但虐待的性質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嚴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諸多表現中的一種,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法律明確使用了“家庭成員“一詞,故無論受害人是配偶一方還是家庭其他成員,均不影響無過錯方以對方有虐待行為為由,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賠多少?
離婚損害賠償要考慮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婚姻家庭中,要是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以及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具有過錯。要是因此導致離婚的,則無過錯方就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