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有哪些法律規定?-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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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糾紛
摘要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這種行為在我國是受到法律的禁止,嚴重者按重婚罪處罰。那麼關於非法同居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也就是非法同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深圳離婚律師跟大家說說,請看下文: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這種行為在我國是受到法律的禁止,嚴重者按重婚罪處罰。那麼關於非法同居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也就是非法同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深圳離婚律師跟大家說說,請看下文:

  非法同居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本院《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電話答覆如下:

  非法同居

  一、關於本院請示中一、二條所提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係騙取結婚證,現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係,事實婚姻關係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係,事實婚姻關係的共同特徵是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係騙取結婚證后,一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構成特徵,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對待,而應作為登記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離婚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非法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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