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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市場經濟日益成熟,人們的經商意識越來越強,在生活中,不少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公司進行經營。如果夫妻共同創立公司,離婚時,怎麼解決?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股權既不是物權也不是債權,而是一種基於股東資格,依法享有的從公司獲利並參與公司管理經營的權利,是一種既包括分紅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自益權,也包括表決權、質詢權等共益權在內的綜合性權利。根據司法實踐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夫妻共同開辦的公司根據其性質股份情況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1、如果設立的公司股東僅為夫妻二人,雙方可以請求重新分割股份,雙方繼續經營該公司;也可以經雙方同意,一方將其享有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取得轉讓收益,另一方繼續持有公司股份;雙方既不能繼續共同經營該公司,也不能協商一致將一方股份轉讓給第三人,或因無第三人願意受讓而轉讓不能,則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對公司進行解散清算,雙方可對清算后的剩餘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2、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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