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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雙方對離婚事宜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一方又想離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那麼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下面由深圳離婚糾紛律師為您詳細講述。
一、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其內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即證明婚姻關係的材料、感情已經破裂的材料、對方有過錯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請法院收集。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一般來說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被告不再中國境內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如果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法院就會受理,相反法院會駁回。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至少會在開庭3日前告知的。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但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當事人應該到庭,除非向法院提出不出庭的申請,是否容許法院決定。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單方起訴離婚,需要有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這樣法官才能做出離婚的判決。那麼如何判斷“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列舉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
(三)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五)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七)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謂"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典型的有以下幾種:
1.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3.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4.一方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如果夫妻感情未達到破裂程度的,法官不會判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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