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婚內債務怎麼解決?-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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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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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妥善處理好離婚債務,首先要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債務的承擔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應共同承擔這些債務的民事責任。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摘要:要妥善處理好離婚債務,首先要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債務的承擔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應共同承擔這些債務的民事責任。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一股快餐式的愛情和婚姻的潮流,那些選擇快餐式愛情和婚姻的群體被稱為“閃婚族”。但在彼此深入了解后,各種矛盾也隨之而來,最終走向結束婚姻的道路。可是,離婚卻沒有結婚來的簡單,本案的張某與李某倆人就因為婚內債務的問題鬧上了法庭。

案情介紹:張某(女)與李某(男)在2010年經人介紹結婚,2011年兩人的結晶小貝(女)出生。張某自述在婚後一段時間夫妻感情不錯,小貝出生后,雙方因為瑣事不斷爭吵,甚至有時會動手。為了雙方打架的事情,小貝也受到了很大的驚嚇,直到2014年張某與女兒小貝搬出男方家。

2015年初,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李某在收到傳票后在開庭時間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六個月後,張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張某認為,夫妻雙方的感情在多次爭吵以及一年多的分居生活中已經完全破裂,雙方沒有繼續生活的可能,法院應依法判准離婚。李某應訴,稱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及農村蓋房時欠有很多外債,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暫時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審理時表示,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在該次離婚訴訟中不予審查,在第三人主張時另行認定。

律師點評:兩個不同的自然人結合成為一個家庭,不僅僅是一份感情的升華,更加牽涉到許多的經濟問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收益和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樣,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權利共享、債務共擔,這是作為一個共同體應當承擔的責任。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離婚,那麼這些經濟糾紛也就無法避免。

離婚訴訟不同於其他民商事糾紛,最核心的焦點還是夫妻雙方身份的一個變更,即從休戚與共的共同體變為兩個獨立的自然人。由此涉及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系列問題。這裡主要談談夫妻債務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一般來說,夫妻債務涉及到第三人,這就使得在離婚訴訟的進程中無法涉及。在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自己對外存在很多債務,但在沒有證據或者第三人無法證實的情況下,法院很難做出超出訴訟請求範圍以外的判定。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在第三人另行提出主張時再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理。因此,在上文的案例中,法院並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同樣的,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與另一方無關。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是說另一方就完事大吉了。對於債權人來說,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內部約定,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的權利。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債權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這一條款確定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舉證責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債務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條款確實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但是對於家庭弱勢一方或者是在家庭里不涉及經濟的一方來說,也是承擔了一項不容易成功的舉證責任。

婚姻不是兒戲,有時候情到濃時結婚很容易,但到情散人兩分時,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請每個家庭珍惜自己感情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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