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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夫妻一起生活,都會有這樣的情況,夫妻兩人婚前共同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那麼,這樣房子應該如何分割呢?接下來深圳離婚律師就在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網友諮詢:
與丈夫婚前同居期間兩人共同出資購房,結婚後共同還貸,但產權證上是他的名字,婚前也未作財產公證,現在要離婚,這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我可以分得一半嗎?但到目前為止,貸款還沒還完。以前我出的錢是應該算作他借我的錢,如數還給我嗎?房子應該如何分配?
律師回復:
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得很明確,“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所得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
婚前同居期間,共同購置,應視為一般共有而非共同共有,你應當收集婚前購置的證據,若你沒有該證據,而男方能提供證據是他一人購置,則婚前部分將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若雙方均無證據,對於婚前部分可以平均分配,婚後部分的處理與以上觀點一致。
婚前是共同出資,婚後繼續共同出資,離婚時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要有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房屋有你的一半,房屋價值應按現在的市場價計算,沒有償還完的貸款可以做為共同債務由兩人來共同承擔。
知識關聯:
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如何處理?
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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