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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紅杏出牆與人偷情,丈夫不甘戴“綠帽”,起訴要求離婚並索要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近日判決允許離婚,但因為妻子未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駁回了丈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妻子偷情釀紛爭
李某某的家位於湖南會同縣某鄉。1986年5月,他經人介紹認識了鄰村姑娘何某某,雙方很快就開始了同居生活。次年7月,他們的女兒小春麗降臨人世。1989年3月30日,他倆才到鄉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當年底,又生育了兒子李剛平。婚後不久,李某某前往深圳打工。
丈夫不在家的日子,何某某與鄰居楊大文勾搭成奸。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遠在深圳的李某某聞訊火速趕回家中。但何某某仍不回心轉意,繼續與楊大文偷情。
迫於眾人的壓力,何某某認了錯,表示願與楊大文徹底斷絕關係。令李某某沒有想到的是,妻子口是心非,心裏裝着的始終是情夫楊大文。
2004年2月下旬,何某某向丈夫提出,她想外出打工,這樣可以遠離楊大文,免得他再糾纏自己。李某某同意了。
丈夫索賠遇紅燈
誰知何某某在廣東打工期間,多次打電話與楊大文聯繫,要他到廣東來與自己相會,李某某得知以後,對妻子完全失望了,決心用法律手段討回自己作為丈夫的尊嚴。
2004年5月底,李某某起訴到會同縣法院,認為妻子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係,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並給他在精神上留下了嚴重的創傷,要求法院判令他倆離婚,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小孩歸他撫養,由何某某每月支付100元撫養費,並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何某某在與原告李某某的婚姻生活中未盡忠實義務,與他人產生婚外性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現原告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予以准許。雙方的共同財產依法應平均分割,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中具有較大的過錯及共同財產分割難度較大,屬於被告所有的共同財產可抵作小孩的撫養費,在原告盡了撫養責任后,歸原告所有。鑒於被告目前經濟收入十分有限,故對於原告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1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雖有婚外性行為,但並未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於法無據,亦不予支持。(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制裁通姦仍有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 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正如法院所言,本案中何某某雖然經常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但與持續、穩定的“同居”關係還有距離。因此李某某要求何某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
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即夫妻之間有義務“性專一”,不與配偶以外的任何異性發生性行為。但是,《婚姻法》在懲罰婚外性行為方面,只處罰婚外同居行為,而對間斷性的婚外性行為(俗稱“通姦”)則未規定應予處罰。有人士認為,這是婚姻法的一個欠缺,有待進一步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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