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婚前按揭房歸誰所有?-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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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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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以個人名義按揭貸款購買房屋,並且已經取得產權證,結婚登記以後還貸或繼續還貸的,其產權仍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介紹。

摘要: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以個人名義按揭貸款購買房屋,並且已經取得產權證,結婚登記以後還貸或繼續還貸的,其產權仍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介紹。

【案例呈現】

李先生在父母的資助下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了一套價值60萬元的商品房,每月還款2500元,該房屋的產權證只登記了李先生一人的名字。一年後,李先生與趙小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夫妻二人共同還貸,並償還了全部貸款。但是,兩人對這套房屋產權沒有任何約定。目前,該房屋已升值到90萬元。

隨着時間的推移,兩人的感情出現裂痕,無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共同還貸的房產如何分割,雙方產生不同的意見,並爭執不下。

李先生認為,房屋是自己在婚前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趙女士認為,雖然房屋產權證在婚前取得並且登記在李先生一人名下,但房屋貸款主要由婚後雙方共同償還,出去由李先生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款,房屋升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以及房產升值部分進行分割。

由於雙方在這個問題爭議不斷,無法達成一致,趙女士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對房屋進行分割。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房屋李先生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和趙女士在婚後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即使趙女士共同還貸,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其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

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以個人名義按揭貸款購買房屋,並且已經取得產權證,結婚登記以後還貸或繼續還貸的,其產權仍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購房人對其所購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

按揭貸款屬於購房一方個人債務,婚後另一方參與還貸的行為也是在為房屋產權的取得做貢獻,但從法律層面來分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僅僅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與房屋產權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婚後雙方共同還貸並不能改變按揭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法律性質。

值得說明的是,婚後還貸的部分,無論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資、收益還貸,還是用雙方的工資、收益還貸,只要不能證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婚後專屬於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還貸,都應視為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貸款。因此,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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