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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對離婚損害了解多少,什麼是離婚損害,離婚損害賠償條件是什麼,不知道也沒關係,如果你想了解離婚損害賠償條件是什麼,接下來就這個問題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為你答疑解惑,有興趣就跟小編往下看吧。
損害賠償離婚必要條件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明文規定在婚姻法典中,是我國婚姻法立法史上的一個重要進步,意義重大而深遠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了修正,與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更好地體現了當代婚姻家庭關係發展要求,增加規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措施,堪稱新《婚姻法》的亮點,其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便是其一。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符合法定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婚姻法立法史上的一個重要進步,是史無前例的,具有深遠而重大的歷史意義。翻開中國的立法史,我們可以看到,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最早可見於西周,後來的秦律、漢律及隋唐律、宋元律法至封建社會末期的明律、清律,都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在幾千年漫長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期,實行的是以“七出”為主要內容的專權離婚制度。在那男性主宰,婦女地位低下,以“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為內容的宗法思想占統治地位的社會,沒有也不可能有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辛亥革命后的北洋軍閥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曾有過較完備的婚姻家庭立法,但也沒有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在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解放區根據地,革命政權曾也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新中國成立后,先後於1950年和198o年頒佈了《婚姻法》,但由於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等客觀原因,也沒有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而新《婚姻法》規定了這一重要的救助措施,它反映了我國法律與時俱進,追求正義和公平的價值取向,體現了公平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表明了我國法律致力於保護弱者和受害者,制裁侵害者和有過錯方,伸張正義、保障公平。這一制度的確立,對於保障基本人權,體現我國法律的人文關懷具有重要意義,無疑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二、關於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無過錯一方有權基於法定的情形要求有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其最直接的作用,是通過對無過錯方給予經濟賠償,懲罰另一方的過錯,另從制度效果來看,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賠償,也間接地保障了離婚後無過錯方的生活,由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要對一方的過錯行為進行認定,因此在適用條件上要比離婚撫養給付制度嚴格得多。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須滿足以下條件:
1、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這意味着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所在的基層組織、單位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也不得作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即損害賠償的主體只限於婚姻關係當事人。
2、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基於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着,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須以離婚為前提。在當事人基於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於當事人基於新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46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係為代價的。否則,即使當事人是基於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提出損害賠償。值得一提的是,這裡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婚姻法》解釋(一) 和(二)中已作了明確規定。
4、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新《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作了如下規定: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出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新《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這一條從反面規定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後須在一年內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以上這些規定表明: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其損害賠償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其合法權益並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有必要提出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婚姻法》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二)項中,有可能出現另一種情況,就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同意離婚,應當在何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此種情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又沒有規定提出損害賠償的期限。筆者認為:當事人應當在一審審理期間提出,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卜其完全可以及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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