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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按照《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子女關係處理,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女方撫養,如果女方有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疾病、惡習的,或者男方條件好,女方同意的,也可以由男方撫養。子女有辨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的,應該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具有撫養權的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養他人的,須徵得對方同意。
【案情介紹】
為了給未出生的孩子找個爹,她匆忙“結婚”;舊愛重溫,她又與昔日戀人領取了結婚證,並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兒子的撫養權並分割財產。8月27日,這起因荒唐婚姻引發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案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審結。
2001年,年僅17歲的小葉(化名)在打工時認識了比自己大兩歲的陳某,二人相愛后同居。2003年下半年,陳某到外地打工,二人失去了聯繫,此時,小葉發現自已有了身孕,固執的小葉一心要等到陳某回來與其結婚。轉眼間到了2004年3月,已懷孕6個月的小葉肚子越來越大,而陳某仍然無任何消息。無奈之下,小葉經人介紹與人任某相識,並於2004年4月匆忙的舉辦了“結婚”儀式開始同居生活。婚後兩個月,小葉便生育一子,這給任某帶來了很大的壓力,為了躲避風言風語,任某帶着小葉離開了家鄉進城打工。
看着任某為了自己背井離鄉,小葉很是感激,但她在內心深處仍忘不了初戀情人陳某。2005年9月,陳某從外地打工回來,打聽到了小葉的下落,昔日戀人相見後分外親熱,小葉遂即離開了任某,與陳某共同生活,10月份,二人又在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當小葉要領回孩子,取回自己的個人財產時,任某要求小葉返還彩禮金120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45000元,否則不讓帶走孩子,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小葉將任某告上了法庭。
【審判結果】
禹州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兒子與任某無任何血緣關係,原告是其子的法定監護人,兒子應當由原告撫養,被告不應支付撫養教育費;原被告同居期間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因原被告雙方未實際領取結婚證,故原告應當返還被告12000元的彩禮金。
【案件評析】
對於解除同居關係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撫養權、撫養費和探望權等問題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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