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的區別是什麼-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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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同居糾紛
摘要

  同居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下面詳細為您介紹。

  同居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下面詳細為您介紹。

  網友諮詢:

  我(1984年11月生)與李某(女,1986年10月生)於2012年6月辦結婚酒席后,便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補辦結婚登記。2014年3月李某突然不辭而別並與鄰村一未婚男士到縣民政局登記結婚。李某是否構成重婚,我現在能否起訴與李某離婚

  律師解答: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李某是否構成重婚罪的條件,是你與李某的有無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若有合法婚姻關係存在,其後未解除該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構成重婚罪。

  依照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而1994年2月1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你與李某是與2012年6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屬於同居關係,並非合法的婚姻關係,因此李某不構成重婚罪。同理,你不能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只能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向人民法院起訴。

  【知識拓展】

  實踐中,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容易混淆,但兩者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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