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滿足什麼條件?-深圳婚姻律師
摘要:男女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須有離婚的合意,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辦理協議離婚的,還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閱讀全文 →港人內地離婚及家事法律服務
為香港居民處理深圳及中國內地離婚與婚姻家事案件,包括管轄評估、協議或訴訟離婚、內地房產及公司股權分割、跨境子女安排與判決銜接,由深圳執業律師直接跟進。
摘要:男女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須有離婚的合意,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辦理協議離婚的,還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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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離婚過程中,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公共財產一旦被發現並確認,對隱匿、轉移一方則可以判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若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轉移財產行為,人民法院則可以認定為該行為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對責任人處以訓誡、司法拘留等司法制裁強制措施。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詳細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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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離婚律師:在香港或外地辦理離婚後,雙方當事人很多時也有需要回國內處理在內地的共同資產或孩子的監護及撫養等問題,那麼,中國內地承認香港或國外法院的離婚判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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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女士原為內地居民,壹次偶然的機會與風趣幽默的香港籍男子衞先生相識,於2005年3月在廣州市番禺區的婚姻登記中心辦理結婚登記,並隨衞先生移居香港。兩人育有婚生子衞小某,後顧女士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婚後壹直在家相夫教子。現因衞先生與婚外壹女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顧女士心力交瘁,欲與衞先生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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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壹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壹方的婚前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壹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壹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壹)同時規定: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壹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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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內地與香港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婚姻家事安排》)。《婚姻家事安排》給兩地民眾帶來更多實實在在的福祉,下面就簡單介紹下香港居民如何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離婚判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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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結婚證法律不承認婚姻關係,只能是非法同居。可自行協商解決分開。但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爭議,則可以起訴到法院,一併解決同居問題。下面讓深圳離婚律師為我們詳細講解。
閱讀全文 →跨境離婚不只是選擇在香港或深圳遞交文件。婚姻登記地、雙方住所、子女生活中心和主要財產所在地,都可能影響管轄、證據和最終執行。我們先梳理兩地程序與案件目標,再決定協議、訴訟、財產保全及判決銜接的次序。
評估協議或訴訟路徑、受理法院、香港身份與婚姻文件的使用方式。
處理深圳房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投資及共同債務,評估保全需要。
處理撫養、探視、教育醫療、證件保管及往返香港與內地的可執行安排。
分析香港婚姻家事判決在內地的認可、執行及深圳財產後續登記問題。
首次聯絡宜先提供案件摘要和文件目錄。完成利益衝突檢查及正式委託前,請勿傳送未成年子女證件、完整銀行資料等不必要的敏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