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仲裁程序

目錄

(一)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有仲裁協議;

②有具體的仲裁請示和事實、理由;

③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

(二)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根據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各方當事人可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

(三)開庭和裁決。

(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吳勇律師 合夥人律師 执业机构:廣東跨元律師事務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香港、深圳及中國內地 更新于 2026-07-28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