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能判離婚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與不準離婚的標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不因當事人第二次起訴離婚而判離。那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下面詳細介紹。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會判離嗎?
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後果。
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及證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5、捉姦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鑒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癒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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