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跨境離婚案件中,撫養費爭議往往不是「要不要付」,而是「用甚麼貨幣付、按哪一天的匯率折算、以及學費醫療等額外開支算不算在內」。香港居民在深圳或內地法院處理離婚及家事事宜時,若收入以港幣計算、子女卻在內地生活並以人民幣開支,約定不清就會在履行階段演變成舉證爭議。以下從條文與證據兩條線拆解。
法條原文:跨境撫養費約定的兩地依據
內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撫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撫養人權益的法律。
香港《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條則列明,法庭在決定子女或配偶經濟給養命令時,須顧及雙方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財務資源、經濟需要與責任、生活水平、年齡及健康等因素。
立法背景:港幣收入、人民幣開支的錯配從何而來
香港居民深圳及內地離婚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在於「賺錢地」與「花錢地」分離。付款方多數在香港受僱或經營業務,收入以港幣結算;受撫養的子女通常隨一方在深圳、東莞、廣州生活,學費、租金、醫療全部以人民幣計價。兩地貨幣制度不同,港幣與人民幣之間存在浮動匯率,加上內地個人外匯管理對跨境資金匯劃有一定要求,令一份只寫明「每月支付撫養費若干」的協議或判決,在執行時容易出現折算口徑之爭。
另一方面,內地法院確定撫養費數額時,會參考「子女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判決主文一般以人民幣表述。若日後需在香港認可和執行,或需從付款人的香港資產中扣劃,幣種與匯率的約定就成為能否順利執行的關鍵。
條文釋義:幣種、匯率、額外支出三層條款怎樣寫才有執行力
第一層:幣種與支付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允許雙方「協議」撫養費的數額與期限,並未限制幣種。實務中,若約定以港幣支付,應同時寫明收款賬戶所在銀行、幣種、入賬時間,以及是否允許以人民幣等值支付。約定含糊時,內地法院與香港執行程序可能各自採用不同折算口徑,形成落差。
第二層:匯率折算基準
這是港人跨境離婚糾紛最常見的舉證戰場。建議約定一個客觀、可查證的折算標準,例如「以支付日前一個工作日中國銀行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為準」,並指定查價來源。若只寫「按當時匯率」,日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