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於經營公司,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經營事業時,難免會出現為了生意周轉而向他人借貸的情況。借貸時可能也未明確告訴另一方或與其商討。那麼在這種情形下,一方所借的用於周轉公司經營的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呢?

王某與陳某雙方因離婚鬧上法庭,兩人同意離婚但就離婚後財產及債務分配各持己見。男方王某經營有公司,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向陳某珠借款18萬元用於周轉公司經營,後用雙方共有的房子出賣所獲得的錢償還此筆債務,而在債務劃分時,雙方就此筆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發生爭議。女方主張此筆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不應用共同財產抵扣。

法院認為,此筆債務雖是男方借款用於公司的經營周轉,但經營公司所得收益實際上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因此此筆債務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抵還並無不當。

吳勇律師 合夥人律師 执业机构:廣東跨元律師事務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香港、深圳及中國內地 更新于 2026-07-28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