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實務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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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實務操作指南:香港居民在深圳及內地離婚的跨境程序

香港居民若同時涉及香港與深圳(內地)的離婚及財務安排,最容易出錯的往往不是「可以分幾多」,而是程序路線的選擇:在香港依《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申請附屬濟助,抑或在內地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提出離婚及離婚損害賠償,兩者的申請時限、管轄法院、資產披露要求與判決執行途徑均截然不同。本文以操作指南形式,梳理由啟動程序、選擇法院、資產披露到判決認可的關鍵步驟,並指出跨境個案中最常見的程序陷阱。

一、先分清香港「附屬濟助」與內地「離婚損害賠償」

香港法例並無獨立名為「離婚賠償」的條文。一般而言,香港所講的「離婚賠償」,是指法庭在離婚、婚姻無效或司法分居程序中,依《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條作出的附屬濟助(ancillary relief)命令,內容可包括定期贍養費、一筆過付款(lump sum)、財產轉讓或出售,以及為家庭子女作出的財務安排。

要留意的是,這類命令的判斷基礎是「公平分配」與雙方實際需要,而非懲罰有過錯的一方;條例第7條雖然保留法庭考慮「雙方行為」的空間,但實務門檻甚高,單憑對方性格缺陷或婚姻中的爭執,通常不足以影響分配結果。因此,申索的落腳點應放在經濟需要、婚姻生活水平、雙方謀生能力及子女利益,而不是「證明對方有錯」。

內地則有明文規範的「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財產分割,則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以雙方協議優先,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兩套制度名稱相近,但構成要件、舉證重點與計算方式完全不同,實務上不可混為一談。

二、香港程序的時限與關鍵關口

香港的財務濟助申請,一般應在離婚呈請(petition)階段一併提出,或在法庭指示的時限內提出。若一方在離婚判令(尤其是絕對判令)之後相隔一段時間才提出申請,

吳勇律師 合夥人律師 执业机构:廣東跨元律師事務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香港、深圳及中國內地 更新于 2026-10-12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